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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谈拆迁补偿办法因何修改

2000-06-0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从6月1日起,北京市的拆迁补偿办法有关内容做了重大调整,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北京市民非常关注的《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下发,拆迁补偿办法的有些内容做了重大调整,其中调整比较大的几项内容有:对于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取消了以往按户补贴25平方米的做法,变成根据原建筑面积按照一定的系数计算补贴面积;对于被拆除的成套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自建、联建、合建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拆除的住宅楼房,如果厨房、卫生间齐全,拆迁补偿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外,《批复》还规定,6月1日前已由区、县房管局发布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也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从1998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实施后1年多来,这个办法对保障我市的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办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矛盾和问题。日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士道出了拆迁补偿办法重新修改原因。

为何取消按户增加25平方米的补偿办法

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新办法取消以往按户增加25平方米的办法,而变成根据原建筑面积按照一定的系数计算补贴面积,新的补偿款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的计算公式为: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6月1日起,本市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但是,考虑到不同地区或不同居民的个人住房情况存在差别,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0.1至0.2。

为何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要做了如此大的调整呢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人士解释说,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本市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并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增加25平方米后给予补偿,这沿袭了原来房屋安置的思路,考虑了平房附属面积(如厨房)和公共面积(如公厕、过道、庭院)的使用功能,并参考了“九五”住宅设计标准,在过渡阶段保证了新旧拆迁政策的衔接。

但是,实践表明,按户补贴25平方米附属面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补贴25平方米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有必要适当调低;其次,有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引出了一些纠纷;此外,引发了一些待拆迁的居民为在将来拆迁中得到更多补偿,而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者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

拆迁补偿没有调动居民自身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性,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不相适应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负责人还谈到,根据中央和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必须改变旧的福利性质的住房分配制度,居民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的同时应合理负担相关费用。

《办法》仍然继续着以往的无偿安置上楼的办法,当时北京市新的房改方案还没有出台,这里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在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并实现“居者有其屋”夙愿的同时,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由被拆迁人合理负担的办法。《办法》中保留了明显的福利分房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市拆迁成本难以下降,不利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也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不相符合。另外,随着本市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逐步建立,《办法》单一采用以商品房价为参照设计拆迁成本的做法也已经不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

本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其中有拆迁成本偏高的原因,《办法》在降低商品房价格方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人士在谈到这点时说,《办法》减少了拆迁中的人口因素,限制了空挂户;增加了补偿透明度,明晰了拆迁成本;减少了拆迁纠纷,加快了拆迁速度,这都使得本市拆迁成本有所降低。但是,本市拆迁成本仍然偏高,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属于最高的。实践表明,《办法》的实施,对本市商品房价格降低的幅度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我市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办法》实施后,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拆除原划拨土地上房屋补偿中的土地收益问题、拆除合住的成套楼房时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房屋补偿中的相关配套政策等问题,应当尽快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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